上述事实有证人康X、闫XX等人的证言,被害人刘X1的陈述,被告人郑XX及同案犯许X等人的供述与辩解,价格认定结论书,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。原审认定以上事实的综合证据有各被告人的户... 查看详情 >>
上诉人安XX公司(以下简称“安XX公司”)与被上诉人聊城XX公司(以下简称“XX公司”)及原审被告韩XX、元氏县XX公司(以下简称“张XX运输公司”)、赵X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... 查看详情 >>
一审法院认定事实:2001年7月原、被告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约定被告葛XX在原告外国语学校担任教师职务,执行8小时工作制,工资标准未约定,双方解除、终止合同,符合《劳动合... 查看详情 >>
原审被告郭X未到庭陈述意见。刘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:1.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;2.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:2014年3月11日,被告郭X向原告借款... 查看详情 >>
另查明,经查询孙XX诉张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即(2017)鲁1581民初2579号民事案卷电子卷宗中,在庭审笔录中显示,孙XX提出对张XX涉案承包证登记的3.19亩土地提出异... 查看详情 >>